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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医疗器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--专家委员会章程
2009-08-20 14:56:00

第一条 为有效促进国产先进医疗器械和设备领域的自主创新,发挥专家咨询作用,根据中国医疗器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发展的需要,设立联盟专家委员会。

第二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主要由来自医疗器械领域的企业、科研院校、医疗机构、行业协会等单位的战略专家、技术专家、生产专家、管理专家等组成,根据需要逐步形成分领域、分学科的专家小组。

第三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,副主任35名。专家委员会专家由联盟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推荐,联盟理事会选聘。

第四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专家应站在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,求真务实、甘于奉献、不谋私利、公平客观。同时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:

1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;

2、洞悉当前医疗器械行业学科领域发展前景及趋势,有较高的学术造诣、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,以及一定的宏观决策经验;

联盟专家委员会专家不受年龄、资历和在职与否的限制。

第五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:

(一)组织本联盟技术发展战略研究,负责领域发展规划、把握技术发展方向,对联盟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决策咨询

(二)参与联盟的医疗器械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计划的咨询与制()定:参与编制联盟项目和课题申请指南(标书),审议联盟课题和项目立项建议,参与联盟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,参与对联盟项目(课题)执行情况的检查、评估和验收工作;

(三)咨询联盟的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形成与制定;

(四)定期进行技术研讨,并承担部分与本专业相关的科技讲座,撰写相关的科普文章,同时负责撰写《年度医疗器械产业战略发展报告》;

(五)负责向联盟反映科技界对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,向科技界宣传介绍联盟的重大决策与科技活动;

(六)完成联盟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。

  第一条 为有效促进国产先进医疗器械和设备领域的自主创新,发挥专家咨询作用,根据中国医疗器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发展的需要,设立联盟专家委员会。

  第二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主要由来自医疗器械领域的企业、科研院校、医疗机构、行业协会等单位的战略专家、技术专家、生产专家、管理专家等组成,根据需要逐步形成分领域、分学科的专家小组。

  第三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,副主任3-5名。专家委员会专家由联盟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推荐,联盟理事会选聘。

  第四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专家应站在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,求真务实、甘于奉献、不谋私利、公平客观。同时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:

  1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;

  2、洞悉当前医疗器械行业学科领域发展前景及趋势,有较高的学术造诣、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,以及一定的宏观决策经验;

联盟专家委员会专家不受年龄、资历和在职与否的限制。

  第五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:

  (一)组织本联盟技术发展战略研究,负责领域发展规划、把握技术发展方向,对联盟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决策咨询。

  (二)参与联盟的医疗器械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计划的咨询与制(审)定:参与编制联盟项目和课题申请指南(标书),审议联盟课题和项目立项建议,参与联盟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,参与对联盟项目(课题)执行情况的检查、评估和验收工作;

  (三)咨询联盟的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形成与制定;

(四)定期进行技术研讨,并承担部分与本专业相关的科技讲座,撰写相关的科普文章,同时负责撰写《年度医疗器械产业战略发展报告》;

  (五)负责向联盟反映科技界对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,向科技界宣传介绍联盟的重大决策与科技活动;

  (六)完成联盟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。

  第六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实行民主咨询机制和专项业务活动体制。重大咨询活动实行负责人签名制;多人咨询的实行表决制;咨询活动中,发扬学术民主,允许不同意见的充分发表与保留,不执行弃权制度。

  第七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责、权、利统一,重大咨询活动酌情付予合理劳动报酬。专家委员会专家对所委托事项的真伪、利弊要客观、公正咨询,并对有关技术秘密和咨询事项的结果、过程负有保密义务,产生的咨询过失承担相应责任。

  第八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三年,成员最多担任三届。每届原则上更新三分之一左右。

  第九条 本章程修订须经联盟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后,联盟正式行文执行。